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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GB19298-2003
前 言 本標準全文強制。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衛生防疫站、天津市衛生局公共衛生監督所,遼寧衛生監督所,北京衛生防疫站、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淅江省衛生防疫站。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瑞英、崔春明、王旭太、梁進、余宏偉、張法明。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瓶(桶)裝飲用水的指標要求、儀器添加劑、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貯存、包裝、運輸、標識要求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經過濾、滅菌等工藝并裝在密封的窗口中可直接飲用的水。 本標準不適用于飲用天然礦泉水和瓶(桶)裝飲用純凈水。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備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T4789.21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冷凍飲品、飲料檢驗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T5750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驗方法 GB8573 飲用天然礦泉水 GB/T8538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GB19304 定型包裝飲用水企業生產衛生規范3 指標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原料用水應符合GB5749的規定。3.1.2 感官指標 感官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感官要求
項 目
要 求
色度/度 ≤
10,并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混濁度/NTU ≤
3
臭和味
不得有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不得檢出
3.1.3 理化指標 理化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理化要求
亞硝酸鹽(NO2-)(mg/L) ≤
0.005
耗氧量(O2)(mg/L) ≤
2.0
鉛(Pb)(mg/L) ≤
0.01
總砷(As)(mg/L) ≤
0.05
銅(Cu)(mg/L) ≤
1.0
鎘(Cd)(mg/L) ≤
余氯/(mg/L) ≤
揮發性酚(以苯酚計)/(mg/L) ≤
0.002
三氯甲烷/(mg/L) ≤
0.02
總a放射性/(Bq/L) ≤
0.1
總b放射性/(Bq/L) ≤
1
3.1.4 微生物指標 微生物指標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微生物指標
菌落總數/(cfu/mL) ≤
50
大腸菌群/(MPN/100mL) ≤
霉菌/(cfu/mL) ≤
10
酵母/(cfu/mL) ≤
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菌)
4 食品添加劑4.1 食品添加劑質量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4.2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符合GB2760的規定。5 食品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 應符合GB19304的要求。6 包裝 包裝容器和材料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7 標識 定開包裝的標識要求應符合有關規定。8 貯存及運輸8.1 貯存 成品應貯存在干燥、通風良好的場所。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揮發、易腐蝕的物品同處貯存。8.2 運輸 運輸產品時應避免日曬、雨淋。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或影響產品質量的物品混裝運輸。9 檢驗方法9.1 感官指標 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按GB/T8538規定的方法測定。9.2 理化指標9.2.1亞硝酸鹽、耗氧量、鉛、總砷、銅、揮發性酚和鎘 按GB/T8538規定的方法測定。9.2.2三氯甲烷、總a放射性和總B放射性 按GB/T5750規定的方法測定。9.3 微生物指標 按GB/T4789.21規定的方法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