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116-2000
Bottled Natural Cleaned
Water for Drinking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瓶裝飲用天然凈水的定義、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瓶裝飲用天然凈水。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改,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1-9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3838-198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4789.2-19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測定
GB4789.3-19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測定
GB4789.4-19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
GB4789.5-19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志賀氏菌檢驗
GB4789.10-19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
GB4789.11-19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溶血性鏈球菌檢驗
GB4789.15-19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霉菌和酵母計數
GB5749-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5750-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驗方法
GB7718-94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8537-1995 飲用天然礦泉水
GB/T8538-1995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GB10790-89 軟飲料的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GB14881-94 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GB17323-1998 瓶裝飲用純凈水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瓶裝飲用天然凈水Bottled
Natural Cleaned Water for Drinking
以天然水為原料,采用過濾、消毒或滅菌等物理方法,祛除了水中的微生物和其他有害成份,保留了對人體有益的礦物質和微量元素,不含任何添加物,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飲用的水。
天然水(Natural water),是指源于地下架構的泉水、井水和未受污染的地表水,而不是源于市政供水系統或公共供水系統的水。經加工處理的水所含的礦物質和微量元素,在加工前后未發生顯著變化(其中鉀、鈉、鈣、鎂含量的變化不得超過30%)。
4 技術要求
水源水質要求
水源水質必須由市(地級)以上的法定檢驗部門提供檢測報告,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以地表水為水源,其水源水質必須符合GB3838-1988中I類地面水的要求。
以地下水為水源,其水源地應符合GB8537-1995附錄A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感官要求
項 目 |
指 標 |
要 求 |
色度,度 |
≤5 |
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
濁度,度 |
≤1 |
_ |
臭和味 |
|
無異味、異臭 |
肉眼可見物 |
|
不得檢出 |
4.3
理化指標
界限指標
各項界限指標均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界限指標
項 目 |
指 標 |
PH值* |
6.5~8.5 |
電導率[(25±1)℃],μs/cm |
20~120 |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
30~150 |
“*”注:采用特殊區域水源(PH低于6.5)生產的天然凈水產品,其PH值下限可降低0.5 |
限量指標
各項限量指標均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限量指標
項 目 |
指 標 |
銅,mg/L |
≤1.0 |
錳,mg/L |
≤0.1 |
鋅,mg/L |
≤1.0 |
鐵,mg/L |
≤0.3 |
鋁,mg/L |
≤0.2 |
鋇,mg/L |
≤2.0 |
銀,mg/L |
≤0.05 |
硒,mg/L |
≤0.01 |
氟化物(以F_計),mg/L |
≤1.0 |
硝酸鹽(以N計),mg/L |
≤20 |
氯化物,mg/L |
≤100 |
硫酸鹽,mg/L |
≤100 |
污染物指標
各項污染物指標均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污染物指標
項 目 |
指 標 |
鉛,mg/L |
≤0.01 |
砷,mg/L |
≤0.01 |
鎘,mg/L |
≤0.005 |
鉻,mg/L |
≤0.01 |
高錳酸鉀消耗量(以O2計),mg/L |
≤2.0 |
氰化物,mg/L |
≤0.002 |
亞硝酸鹽(以N計),mg/L |
≤0.002 |
揮發性酚(以苯酚計),mg/L |
≤0.002 |
三氯甲烷,mg/L |
≤0.02 |
四氯化碳,mg/L |
≤0.001 |
汞,mg/L |
≤0.001 |
陰離子洗滌劑,mg/L |
≤0.3 |
DDT,mg/L |
≤0.001 |
六六六,mg/L |
≤0.005 |
苯并[α]芘,mg/L |
≤0.00001 |
總α放射性,mg/L |
≤0.1 |
,mg/L |
≤1 |
4.4
微生物指標
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微生物指標
項 目 |
指 標 |
菌落總數,cfu/ml |
≤20 |
大腸菌群,MPN/100ml |
≤3 |
致病菌 |
不得檢出 |
霉菌,酵母菌 |
不得檢出 |
4.5
凈含量
單件定量包裝凈含量負偏差不得超過表6的規定。同批產品所抽樣品的平均凈含量不得低于標簽上標明的凈含量。
表6 凈含量
凈含量 Q |
負偏差 |
Q的百分比 |
ml |
100 ml~200 ml |
4.5 |
- |
200 ml~300 ml |
- |
9 |
300 ml~500 ml |
3 |
- |
500 ml~1L |
- |
15 |
1L~10L |
1.5 |
- |
10L~15L |
- |
150 |
15L~25L |
1 |
- |
5
檢驗方法
色度、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按GB/T8538規定的方法測定。
PH值、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按GB5750規定的方法測定,電導率按GB17323附錄A規定的方法測定。鉀、鈉、鈣、鎂按GB/T8538規定的方法測定。
銅、錳、鋅、鐵、鋁、鋇、銀、硒、氟化物、氯化物、硫酸鹽、硝酸鹽按GB/T8538規定的方法測定。
鉛、砷、鎘、鉻、汞、氰化物、亞硝酸鹽、高錳酸鉀消耗量(耗氧量)、揮發性酚按GB/T8538規定的方法測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陰離子洗滌劑、DDT、六六六、苯并[α]芘、總α放射性、總β放射性按GB4789規定的方法測定。
微生物指標按GB4789規定的方法測定。
凈含量
(在20±2)℃的條件下,將水樣沿容器壁緩慢倒入量筒中,讀容積數。2L以上可采用稱量法。
6 檢驗規則
組批
同一班次,同一臺灌裝機灌裝,同一規格的產品為一批。
出廠檢驗
產品出廠前,應由生產廠的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逐批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出具合格證書,并在包裝箱內(外)附有簽署質量合格證的產品方可出廠。
抽樣方法和數量:每批隨機抽取15瓶(罐、桶)(2L以上抽取6瓶),6瓶(罐、桶)(2L以上2瓶)用于感官要求、凈含量、PH值的檢驗[凈含量測定3瓶(罐、桶)(2L以上2瓶)];3瓶(罐、桶)(2L以上2瓶)用于微生物的檢驗;另6瓶(罐、桶)(2L以上2瓶)留樣備用。
出廠檢驗項目:感官要求、凈含量、PH值、微生物為每批必檢項目,其他項目作不定期抽檢。
6.3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每季度或一個生產周期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亦應進行:
更改主要原輔材料或更改關鍵工藝;
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抽樣方法和數量:從任一批產品中,隨機抽取18瓶(罐、桶)(2L以上抽取6瓶),9瓶(罐、桶)(2L以上2瓶)用于感官要求、凈含量、理化指標的檢驗[凈含量測定3瓶(罐、桶)(2L以上2瓶)];3瓶(罐、桶)(2L以上2瓶)用于微生物的檢驗;另6瓶(罐、桶)(2L以上2瓶)留樣備用。
型式檢驗項目:應包括本標準技術要求的全部項目。
6.4
判定規則
出廠檢驗結果中,感官要求、凈含量、PH值如有不符合本標準時,對不合格項目從該批產品中加倍抽樣復驗,復驗結果仍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微生物不符合本標準時,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型式檢驗結果中,除凈含量以外,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時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凈含量有一瓶(罐、桶)負偏差超過允許負偏差或平均凈含量低于標明凈含量時,允許對不合格項目加倍抽樣復驗,如仍有上述情況之一,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標志
產品標簽上應按GB7718的有關規定標注:產品名稱、凈含量、制造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和產品標準號。產品名稱與凈含量必須排在同一視野。
產品名稱可以使用“牌號名稱”或“商標名稱”,但必須在“牌號名稱”或“商標名稱”下面注明其為“飲用天然凈水”。
在產品標簽上要求注明其水源、界限指標。
包裝箱上除應標明產品名稱、制造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外,還須標出單件包裝的凈含量和總數量。
儲運圖示的標志應符合GB191的有關規定。
7.2
包裝
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符合相應的衛生要求及管理辦法,還應符合GB10790的有關規定。
7.3
運輸
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產品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揮發和有異味的物品混裝運輸。
搬運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扔摔、撞擊、擠壓。
運輸過程中不得曝曬、雨淋、受潮。
7.4
貯存
產品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揮發和有異味的物品同庫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陰涼、干燥、通風的庫房中;嚴禁露天堆放、日曬、雨淋或靠近熱源;包裝箱底部應有100mm以上的墊板。
在攝氏零度以下運輸與貯存時,應有防凍措施。
7.5
保質期
符合7.3與7.4條規定時,保質期:小于3000ml的包裝不少于12個月;大于3000ml的大瓶包裝不少于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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